「教育部鼓励国内大专校院选送学生出国研修或国外专业实习补助要点」
一、 教育部为鼓励国内大专校院成绩优秀在学学生赴国外大专校院研修或赴国外企业及机构专业实习,并配合新南向政策,增进国内学子对于东协、南亚及纽澳等重点区域经济国家发展现况之了解,以期培养具国际视野及实务经验之人才,特修正旨揭补助要点。
二、 本年度修订重点如下(馀修正内容,详见附件补助要点):
(一)申请「新南向学海筑梦」,每校最多荐送10个计画案。
(二)「新南向学海筑梦」选送生于国外实习机构实习期间,不得少于30日,但赴「印尼」实习者,于国外实习机构实习期间,不得少于25日(以上均不包括来回途程交通时日)。
(三)「新南向学海筑梦」已于106年补助要点修正时预先公告107年度起本计画将依行政绩效及计画成效二项成绩加总后,核定补助对象及额度,爰107年起「新南向学海筑梦」新增行政绩效10分,修正计画成效为90分。
(四)为配合本部鼓励新住民子女出国留学之政策,「新南向学海筑梦」审查标准增订将「选送新住民(台湾地区人民之配偶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大陆地区人民及香港、澳门居民)子女赴国外实习之人数」并入荐送学校之计画成效项目之一。
(五)本计画补助款为补助学生出国研修或实习之经费,若本部补助款有结馀,应全数缴回本部,爰修订第9点第6款「荐送学校应依本部补助及委办经费核拨结报作业要点相关规定办理核销;其本部补助款有结馀者,应全数缴回本部」。
(六)新增「荐送学校应提醒选送生依社会救助法第四条第六项规定,如因出国研修或实习,致不符最近一年居住国内超过一百八十三日之规定,将遭注销原具之低收入户或中低收入户资格。选送生因不符社会救助法第四条第六项规定,遭注销原具之低收入户或中低收入户资格者,荐送学校应函请各直辖市、县(市)政府社会局(处)提供相关协助,并主动提供学生大专校院弱势学生助学计画或紧急纾困金等相关资讯,以减少选送生经济负担。
(七)学海惜珠之补助,申请者应检附赴国外研修计画书、学业成绩单、外国语言能力证明等资料;以中低收入相关补助资格申请者,除上述资料外,并应检附中低收入相关补助证明及户口名簿影本或本部认可之相关户内人口证明文件。
(八)选送生于赴国外大专校院研修结束后,「应返回原荐送学校报到」修正为「应向原荐送学校报到」,方式不拘,惟请领返程机票款若无单据不得获补助。
三、 荐送学校请于107年2月1日以后,至本计画资讯网填写选送优秀学生赴国外研修(实习)计画书,并务于107年3月31日23点59分以前于线上送出申请计画书,逾时送出不予受理,亦不接受补件;其他相关资讯可至本计画资讯网打印及查询(https://www.studyabroad.moe.gov.tw/)。
四、 旨揭要点之补助对象、额度、项目及计画书撰写格式等,请详见补助要点;其中「行政契约书」乙节,授权各校按实际状况订定,惟与计画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及选送生订之行政契约书内容,需注明选送生研修或实习之机构、期间与获本部、荐送学校补助款金额及应于选送生出国前办理行前说明会,以确实告知选送生应遵守之权利义务。上述说明未尽事宜,请依本要点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