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检送「受传染病疫情影响学生申请就学贷款生活费证明」相关说明
说明:
一、依据「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学生就学贷款办法」第7条规定略以,申请生活费贷款者,应为经直辖市、县(市)社政主管机关核定为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或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受传染病疫情影响者,经学校认定有贷款必要之学生;复依「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学生就学贷款作业要点」第12点,生活费贷款之金额范围为低收入户学生或本部公告之受传染病疫情影响者,每生每学期以新台币4万元为上限,先予叙明。
二、前揭规定自109年8月1日起施行,经教育部公告之受传染病疫情(如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影响之学生,如有申贷生活费需求,可持旨揭生活费证明及相关佐证资料,由就读学校审核通过并核章后,再由学生持生活费证明及注册缴费单至承贷银行办理对保。
三、本校仅适用纸本审核作业,需申请之学生请于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备齐送至学校审核,再由前揭规定办理申贷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