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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105年01月21日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02月01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03月30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07月12日第15屆第 4次董事會會議

中華民國105年07月21日臺教技(二)字第1050098667號准予核定

中華民國106年06月28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07月18日第15屆第8次董事會會議

中華民國106年08月09日臺教技(二)字第1060112631號修正後准予核定

中華民國107年07月04日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07月17日第15屆第11次董事會會議

中華民國107年07月30日臺教技(二)字第1070122686號准予核定

中華民國108年07月03日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07月16日第16屆第2次董事會會議

中華民國108年07月30日臺教技(二)字第1080107617號准予核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01月21日第16屆第4次董事會會議

中華民國109年02月07日臺教技(二)字第1090012873號予以核定

中華民國109年06月24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07月15日第16屆第5次董事會會議

中華民國109年07月30日臺教技(二)字第1090106514號予以核定

中華民國110年06月16日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07月12日第16屆第7次董事會會議

中華民國110年08月11日臺教技(二)字第1100106153號准予核定

中華民國111年06月08日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照案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07月19日第16屆第10次董事會會議

中華民國111年08月11日臺教技(二)字第1110074402號准予核定

中華民國112年01月17日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校務會議照案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04月27日第17屆第02次董事會會議

中華民國112年05月24日臺教技(二)字第1120044734號准予核定

中華民國112年06月28日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07月13日第17屆第03次董事會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08月10日臺教技(二)字第1120072355號准予核定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東南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利於校務行政之推展,乃依大學法 及其施行細則、私立學校法、專科學校法、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東南科技大學組織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

第2條  本校以「忠、誠、勤、毅」為校訓,為配合國家教育政策及社會經濟發展之需,以教授應用科學、技術與管理,從事科技研究與發展,養成科技與人文並重之中、高級專業人才為宗旨。

第二章  組織

第3條  本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

第4條  本校得置副校長一至二人,襄助校長推動校務。

第5條  本校設下列教學單位:

一、工程與電資學院

(一)機械工程系(含碩士班)。

(二)營建與空間設計系(含營建科技與防災碩士班)。

(三)能源與冷凍空調工程系。

(四)電子工程系。

(五)電機工程系(含碩士班)。

(六)資訊科技系。

二、觀餐休閒與管理學院

 (一)產業經營管理研究所。

 (二) 休閒事業管理系。

 (三) 觀光系。

 (四) 餐旅管理系。

(五)應用英語系。

(六)表演藝術系。

(七)資訊管理系。

(八)企業管理系。

(九)行銷與流通管理系。

三、創新設計學院

(一) 數位媒體設計系。

(二)室內設計系。

(三)創意產品設計系。

(四) 數位遊戲設計系。

第6條  本校設通識教育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負責共同學科課程及通識教育課程之規劃及其教學與研究工作之推動,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7條  本校各學院置院長一人,綜理各學院業務;各系(所)置主任一人,綜理各系(所)業務。

第8條  本校教學單位各系(所)之設立、變更與停辦,除須經校務會議及董事會審議通過外,並應報請教育部核定。

第9條 本校設下列各行政單位: 

一、教務處:置教務長一人,掌理教務事宜,得置秘書一人,襄助教務長處理行政業務。其下分設註冊、課務二組及教學資源中心,各組置組長一人,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員若干人。

二、學生事務處:置學生事務長一人,掌理學生事務、學生輔導及校園安全相關事宜,得置秘書一人,襄助學務長處理相關業務。其下分設生活輔導、課外活動指導及衛生保健三組及學生諮商中心、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各組置組長一人,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員若干人。

三、總務處:置總務長一人,掌理總務事宜,得置秘書一人,襄助總務長處理行政業務。其下分設事務、營繕、文書與保管、出納四組及環安中心,各組置組長一人,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員若干人。

四、研究發展處:置研發長一人、掌理研究發展、產學合作、技術交流、學生實習與就業輔導、校友服務及推廣教育等事項。其下分設技術服務、實習就業二組及推廣教育中心、校友服務中心,各組置組長一人,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員若干人。

五、國際暨兩岸事務處:置國際長一人,綜理國際暨兩岸教育交流事項。其下設綜合業務組承辦國際及兩岸教育交流事項。置組長一人及職員若干人。

六、圖書資訊處:置圖資長一人,綜理全校圖書管理、行政電腦化及校園網路等事務,分設圖資網路服務組、系統發展組等組,各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

七、體育室:置主任一人,體育教師、運動教練及職員若干人,負責體育活動、運動代表隊組訓、運動場地器材管理維護等事宜。

八、秘書室:置主任秘書一人,秘書及職員各若干人,襄助校長處理校務行政,並協調各單位間之行政業務。其下設招生與選才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員若干人,負責擬訂招生策略,統籌各院系招生業務、高中職策略聯盟與宣導事宜。

九、會計室:置主任一人,職員若干人,依法辦理預決算、內部審核及會計相關業務。

十、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員若干人,依法辦理人事業務。

十一、國際專修部:置執行長一人,負責外國學生服務與輔導及華語文業務,其下分設入學服務與輔導組、華語文教學中心,置組長一人及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員若干人。

十二、大學社會責任辦公室:置辦公室主任一人,執行秘書一人,職員若干人,統籌規劃大學社會責任工作等事宜。

十三、校務研究與永續發展辦公室:置辦公室主任一人,執行秘書一人,職員若干人,統籌規劃學校各項推動工作及成效檢討分析。

本校因業務需要,得設其他行政單位,其設置依相關法令研議核定後實施。

第三章  會議

第10條 本校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職工代表及學生代表等成員組成。

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其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二分之一,教師代表中具副教授以上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三分之二為原則。

各成員之產生方式及比例或人數規定如下:

一、教師代表:由各學院與通識教育中心具講師以上資格之現職專任教師推選之,其人數依各學院與通識教育中心之專任教師人數按比例分配之。

二、職工代表:共二人,由校內職員、技術人員及編制內工友推選之。

三、學生代表:全校性之學生自治組織代表人數之比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十分之一。

上列各成員之推選作業要點另訂之。

校務會議任一性別成員應超過全體代表三分之ㄧ為原則,必要時得由秘書室協調各項代表性別比例,以符規定。

校務會議代表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並主持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若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之代表人員五分之一以上申請召開臨時會議時,校長應於收到正式申請文件十五日內召開臨時校務會議。

校務會議於必要時,得邀請行政一級主管及學術主管列席,另得設置臨時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

第11條 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

二、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各教學、研究、行政單位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四、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五、有關教學評鑑相關辦法。

六、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之決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與校長提議事項。

校務會議議事規則另訂,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12條 本校設行政會議,由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及各學術、行政單位主管組成。以校長為主席,定期召開,討論本校重要行政事務。

第13條 本校並設下列各項會議:

一、教務會議其組成及任務如下:

(一)由教務長、學務長、研發長、圖資長、各學術單位主管(院長、系主任)、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體育室主任、教務處各組組長(主任)、教師及學生代表組成。

(二)以教務長為主席,其它相關單位主管列席,討論有關教務之重要事項。

(三)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二、學生事務會議其組成及任務如下:

(一)由學生事務長、教務長、各學院院長、系主任、學生事務處各組組長(主任)、導師及學生代表組成。

(二)以學生事務長為主席,其它相關單位主管列席,討論有關學生事務之重要事項。

(三)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三、總務會議其組成及任務如下:

(一)由總務長、教務長、學務長、研發長、會計主任、各學術單位主管(院長、系主任)、總務處各組組長、教師及學生代表組成。

(二)以總務長為主席,討論有關全校總務工作之重要事項。

(三)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四、研究發展會議其組成及任務如下:

(一)由研發長、教務長、學務長、各學術單位主管(院長、系主任)及研究發展處各組(中心)組長(主任)組成之。

(二)以研發長為主席,討論有關研究發展及技術合作之各項業務。

(三)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五、各學術單位會議其組成及任務如下:

(一)由各學術單位教師及職員組成。

(二)若討論有關學生事項時,應邀請學生代表出席會議。

(三)院長、系主任為主席,討論有關該單位之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推廣及其他相關事項。

(四)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各行政單位會議:

(一)由各處、室及中心之主管人員、秘書及所屬單位人員組成之。

(二)其主管人員為主席;討論各單位之重要事項,有關業務人員得出(列)席會議。

(三)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校得因業務處理需要增設其他會議,其功能及組織由承辦單位擬訂,經相關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

第四章  委員會及小組

第14條 本校設下列各委員會及小組:

一、教師評審委員會,其任務及組織如下:

  • 本校設校、院及系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本校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資遣及其他有關教師權益事項。
  • 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設置辦法另訂,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
  • 院(含)級以下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規定,由各該院、系分別擬訂,報請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備查後實施。

二、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受理及評議有關本校教師因本校行政疏失致其權益受損或對其他決定不服之申訴。其設置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

三、職工評審委員會:評審有關本校職工之遴用、考核、遷調、獎懲、退撫及資遣等事項。其設置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

四、職工申訴評議委員會:受理及評議有關本校職工因本校行政疏失致其權益受損或對其他決定不服之申訴。其設置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

五、校務發展委員會:研議有關校務發展之重要事項。其設置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

六、招生委員會:辦理本校各學制之招生業務。其設置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

七、推廣教育委員會:規劃及審議本校推廣教育有關事宜。其設置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

八、學生獎懲審議委員會:討論及議決有關學生操行及獎懲之重大案件。其設置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

九、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受理及評議有關本校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因本校行政疏失致其權益受損或對其他決定不服之申訴。其設置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

十、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負責推動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本校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其設置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

十一、內部控制制度稽核小組:稽核校內各單位之作業程序、經費運用及營運績效。其內部稽核作業實施細則,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並送董事會備查。

十二、通識教育委員會:為健全通識教育發展。其設置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

十三、圖書資訊發展委員會:規劃及審議本校圖書資訊發展有關事宜。其設置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十四、安全、衛生、環保委員會:規劃及審議有關本校勞工安全與衛生環保之重要事項。其設置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

十五、獎勵補助款專責規劃小組:為審查獎補助經費支用計畫及運用情形。其設置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

十六、財務規劃委員會:審議由會計室統籌辦理之中長程校務發展財務目標及規劃、擬定年度預概算編制方針及分配原則、審議年度預算及校長指示之重點特色計畫預算案。其設置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施行。

 

第五章  各級主管資格及產生程序

第15條 本校校長由董事會依大學法等相關規定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二至三人送董事會圈選一人,報請教育部核准後聘任之。

校長選聘及解聘辦法由本校董事會訂定,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校長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董事會同意後得連任。

校長去職方式如下:

一、任期屆滿,不擬連任或不再續聘。

二、自請辭職。

三、其他原因離職。

校長因故出缺,由董事會聘請副校長或具校長資格者代理校長職務,但以六個月為原則,並報請教育部核准。

第16條 副校長由校長遴選具副教授或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以上教學人員資格者聘兼之,或以契約方式進用校外人士擔任,任期以配合校長任期為原則。

第17條 會計室主任依相關法令規定聘(派)任之。人事室主任依相關法令規定聘(派)任之,或由校長聘請專任助理教授級以上教師兼任之。

第18條 本校各學院院長、各系主任(所長)及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採任期制,每三年為一任,連聘得連任。

各學院院長由校長自教授中遴選;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由校長自副教授或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以上教學人員中遴選;各系主任(所長)由各系(所)就副教授以上教師中遴選,報請校長聘請兼任之。但藝術類與技術類之系主任,得就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以上教學人員中遴選,報請校長聘請兼任之。

第19條 本校教務長、學生事務長及研發長由校長聘請副教授或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以上教學人員兼任,總務長由校長聘請副教授或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以上教學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

主任秘書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或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以上教學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

體育室主任由校長聘助理教授或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以上教學人員兼任。

其他行政單位一級主管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或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以上教學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兼)任。

本校各處、室及中心分組(中心)辦事者,各組(中心)各置組長(主任)一人,由講師或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以上教學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兼)任之。

各主管由教師兼任者,任期以配合校長任期為原則。

第六章  教職員工之聘任與遴用

第20條 本校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四級,從事有關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等工作。

前項所列四項工作之成效評鑑,將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

前列之成效評鑑方法、程序及具體措施之規定,由人事室擬訂,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及校務會議審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

第21條 本校教師一年一聘。

教師之聘任由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複審,並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請校長核定後聘任之。

教師之權利與義務依本校聘約之規定辦理。

第22條 本校為提升教學與研究水準,得設置講座、特聘教授,由具學術成就與聲望之教授擔任;講座、特聘教授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23條 本校因特殊需要,得延聘專業技術人員與專業及技術教師擔任教學工作,其聘任、職級及升等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24條 本校職員包括專門委員、秘書、編纂、編審、組長、組員、辦事員、書記、輔導員、技正、技士、技佐、諮商心理師、護理師、護士等人員,並得視業務需要增置之。

本校教職員員額編制表另訂,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25條 本校董事會置秘書一至三人,職員一至三人承辦日常事務及會議紀錄。

        前項人員應納入學校員額編制。

第26條 本校教職員工之任免、敘薪、考核、獎懲、升遷、退休、撫卹及資遣依相關法規及本校規定辦理。

第七章  學生自治與校務參與

第27條 為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本校應輔導學生成立各種自治組織;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本校學生自治組織得由大學學制及專科學制學生視情況合併或各自組成之,負責處理學生在校學習、生活與效益之有關事項。

第28條 本校為增進教育效果及保障學生權益,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校務會議,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

各項會議學生代表人數如下:

一、校務會議:全校性學生自治組織代表人數比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十分之一。

二、教務會議:全校性學生自治組織代表二人。

三、學生事務會議:全校性學生自治組織代表二人。

四、總務會議:全校性學生自治組織代表二人。

五、各學術單位會議:各該單位學生代表二人。

前項會議之學生代表產生辦法另訂之。

第八章  附則

第29條 本校各單位辦事細則另訂,經校長核定後實施。

本校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本校相關單位另訂之。

第30條 本規程經本校校務會議及董事會審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